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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传讯令状之公告

2022-03-01 00:00:00

本公告乃由昇柏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而作出。

谨此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21年1月18日的公告,内容关于高院建筑及仲裁诉讼2021年第6号项下之传讯令状,据此,原告人(就高院建筑及仲裁诉讼2021年第6号而言)针对富勤保险(香港)有限公司(作为高院建筑及仲裁诉讼2021年第6号的第一被告人)及昇柏营造厂(工程)有限公司(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作为高院建筑及仲裁诉讼2021年第6号的第二被告人),就(其中包括)指称违反保证金提出申索。

于2022年2月25日,本公司作为第一被告人(「第一被告人」)及昇柏营造厂(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第二被告人(「第二被告人」)(统称「该等被告人」)收到富勤保险(香港)有限公司作为原告人(「原告人」)之代表律师在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所发出针对该等被告人的高院民事诉讼2022年第245号项下之传讯令状(「传讯令状」)。诚如传讯令状注有的申索陈述书所申诉,原告人共同及个别针对该等被告人的申索如下:

(1)向原告人存入港币58,880,000元,直至原告人在保证金下的责任获解除之时;

(2)进一步及╱或其他济助;及

(3)按弥偿基准计算的讼费。

本公司认为传讯令状与高院建筑及仲裁诉讼2021年第6号有关,并不会在高院建筑及仲裁诉讼2021年第6号的责任以外产生任何责任。无论如何,本公司及第二被告人正在咨询关于上述高院民事诉讼2022年第245号法律程序的法律意见,并将为自身抗辩。本公司将于适当的时候另发公告,以让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了解关于上述申索的任何最新重大发展。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