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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和解协议之公告

2021-01-27 00:00:00

本公告乃由昇捷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董事会(「董事会」)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而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20年1月30日有关于2020年1月23日于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上所出具针对本公司之传讯令状的公告(「该公告」)、本公司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之年报以及本公司截至2020年6月30日止六个月之中期报告。本公告所用之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于2021年1月25日,被告人与原告人就有关原告人对2014年保单及2014年协议的申索进行调解后,订立和解协议(「和解协议」)。根据和解协议,同意(其中包括),被告人按下述方式支付合共港币19,500,000元(「和解金额」)(包括所有利息、讼费、支出及原告人调解之费用)予原告人以全面及最终解决原告人之申索及有关之所有事宜及纠纷:

(i)被告人于2020年6月16日向法庭所缴存的附带条款付款合共港币6,400,000元作为向原告人支付部份和解金额;及

(ii)双方将在和解协议之日期起10日内共同申请包含和解协议项下之和解条款的法庭命令(「命令」),而和解金额的余额为港币13,100,000元需于该命令之日期起20日内支付。

在全数支付和解金额后,双方同意:

(i)于高等法院案件2020年第129号诉讼(「诉讼」)下,原告人将终止对被告人的申索及被告人将终止对原告人的反申索;

(ii)因诉讼及/或2014年保单及2014年协议而引起与原告人之申索有关的所有债务将被视为已解除;及

(iii)双方均不得就诉讼所引起的事项及/或2014年保单及2014年协议引起的任何事项及/或原告人、被告人及/或新昌及/或新昌营造厂(工程)有限公司(现称昇柏营造厂(工程)有限公司)之间于2012年、2013年及2014年签订的任何其他保单或损失保留及赔偿协议而向另一方作出任何进一步的申索。

董事会认为和解协议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股东」)的整体利益。

和解金额将不会对本集团的流动资金状况及营运产生重大影响,于本公告日期,管理层正评估对本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且尚未审核的年度业绩之相关影响。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于适当的时候另发公告,以让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了解本集团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