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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传讯令状之公告

2021-01-18 00:00:00

本公告乃由昇捷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而作出。

于2021年1月14日,富勤保险(香港)有限公司作为第一被告人(「第一被告人」)及昇柏营造厂(工程)有限公司(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作为第二被告人(「第二被告人」)(统称「该等被告人」)收到幸福医药有限公司作为原告人(「原告人」)之代表律师在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所出具关于针对该等被告人的高院建筑及仲裁诉讼2021年第6号项下之传讯令状(「传讯令状」)。

如在传讯令状所附的申索背书所述,原告人针对该等被告人的申索如下:

(1)因该等被告人违反了日期为2016年2月3日由该等被告人签署的保证金,其保证第二被告人需妥善履约及遵守与原告人于2016年4月21日签订有关元朗元朗工业邨宏乐街50-68号幸福医药新厂房发展之主要建筑工程(「工程」)之合约(「合约」)(第二被告人违反该合约及/或其在进行工程时造成疏忽),索偿合共港币54,369,814.10元及/或由法院评定的替代性赔偿;

(2)就第二被告人违反该合约及/或其在进行工程时造成疏忽而引致进一步及/或替代性赔偿;

(3)根据高等法院条例(第4章)第48及49条按法院认为适当的利率和期限裁定的利息;

(4)进一步及/或其他济助;及

(5)讼费。

第二被告人正在咨询关于上述高院建筑及仲裁诉讼2021年第6号法律程序的法律意见,并将为自身抗辩。本公司将于适当的时候另发公告,以让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了解关于上述申索的任何重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