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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须予披露交易 收购目标公司及 转让股东贷款;及 (2)更改所得款项用途

2019-01-31 00:00:00

收购事项

董事会宣佈,于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交易时段后),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众诚能源国际(作为买方)、王嘉伟(作为卖方)及王健涛(作为卖方担保人)订立买卖协议,据此,卖方已有条件同意出售待售股份(相当于目标公司的全部已发行股本)及向买方转让股东贷款,而买方已有条件同意收购待售股份及接纳股东贷款转让,总代价为84,500,000港元。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于有关收购事项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低于25%,故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的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申报及公告的规定。

完成须待买卖协议所载的先决条件获达成及╱或豁免后,方告落实,因此未必会发生。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者于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更改所得款项用途

本公司股份于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六日在联交所主板上市,所得款项净额约为115.6百万港元。诚如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的公告所载,本公司已修订所得款项用途的分配,以就业务发展更佳地利用其财务资源。经考虑业务环境变化所带来的持续影响,为更有效地利用所得款项净额及抓紧有利的投资机会,董事会已检讨所得款项净额的动用情况,并议决重新分配所得款项净额用途的部分,有关详情载于本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