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众诚能源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8-04-27 16:38:00

兹通告众诚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六日(星期三)下午二时正假座香港中环交易广场二期20楼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藉以讨论下列事项:

作为普通事项

1.省览及采纳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以及董事(「董事」)会报告及独立核数师(「核数师」)报告。

2.批准向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日营业时间结束时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宣派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於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每股普通股0.05港元的末期股息。

3.以独立决议案形式考虑批准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

(a)重选赵金岷先生为执行董事;

(b)重选王庆国先生为执行董事;

(c)重选徐辉林先生为执行董事;

(d)授权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4.续聘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为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考虑及酌情通过以下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

5.「动议:

(i)在本决议案第(iii)段的规限下,并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本公司股本中的新增股份,并作出或授出将会或可能须行使该项权力的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ii)本决议案第(i)段的批准将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作出或授出将会或可能须於有关期间结束後行使该项权力的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iii)董事根据本决议案第(i)段的批准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不论是否依据购股权或以其他形式)及发行的股本总面值,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20%,惟根据以下情况则作别论:(a)供股(定义见下文);或(b)根据本公司任何购股权计划或当时采纳以向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高级职员及╱或雇员发行或授出股份或购股权以认购本公司股份或购入本公司股份权利的类似安排所行使或授出的任何购股权;或(c)根据本公司不时生效的组织章程细则规定配发股份以代替股份全部或部分股息的任何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而上述批准亦受此限制;及

(iv)就本决议案而言:

(a)「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起至下列最早时限止的期间:

(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i)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间届满;及

(iii)股东在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给予授权。

(b)「供股」指董事於股东所指定期间内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时於本公司该等股份的持股比例,提呈发售本公司股本中的股份,或提呈发售或发行认股权证、购股权或类似工具以供认购本公司股本中股份的建议,惟董事有权就零碎配额,或经考虑本公司适用的任何司法权区法例项下任何限制或责任,或本公司适用的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或於厘定该等法例项下任何限制或责任或规定的存在或范围时可能涉及的开支或延误,作出彼等认为必须或权宜的豁免或其他安排。」

6.「动议:

(i)在本决议案第(ii)段的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联交所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不时修订的规则及规例以及就此适用的所有法例,於联交所或本公司股份可能上市且获证监会及联交所就此认可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本公司股本中的已发行股份;

(ii)本公司根据本决议案第(i)段的批准於有关期间可购回的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面值,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10%,而上述批准亦受此限制;及

(iii)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起至下列最早时限止的期间:

(a)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b)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间届满;及

(c)股东在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给予授权。」

作为特别事项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及酌情通过以下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

7.「动议待上文第5及6项决议案获通过後,加入本公司根据第6项决议案所授出权力购回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以扩大根据第5项决议案向董事授出以配发、发行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新增股份的一般授权。」

附注:

(1)根据上市规则,所有提呈股东周年大会的决议案(不包括程序及行政事项)将以按股数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而按股数投票结果将根据上市规则在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网站内刊载。

(2)任何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表决的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派另一名人士作为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及表决。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委派多於一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表决。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每位亲身出席或由受委代表代为出席的股东就其持有的每股股份拥有一票。

(3)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签署表格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签署的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必须於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时前(即不迟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四日(星期一)下午二时正),邮寄至或亲身送抵本公司的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

(4)递交委任代表文据後,股东仍可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表决,而在此情况下,委任代表文据将被视为已撤销论。

(5)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星期二)至二零一八年六月六日(星期三)(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将不会进行股份过户。为确定有权出席将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六日(星期三)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股东身份,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前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

(6)待股东於股东周年大会批准後,拟派末期股息将支付予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日(星期三)(即确定有权获派末期股息的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登记名册的股东。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五日(星期五)至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日(星期三)(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期间将不会办理任何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资格获派末期股息,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四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前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

(7)倘於股东周年大会日期下午十二时正至下午二时正任何时间,香港悬挂或预计将悬挂8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讯号或黑色暴雨警告讯号,则大会将自动延後举行。本公司将於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网站刊登公布,通知股东重新安排的会议日期、时间及地点。倘黄色或红色暴雨警告讯号於香港生效,则股东周年大会将如期举行。股东於任何情况下应谨慎考虑决定是否於恶劣的天气情况下出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