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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有关(1)租赁燃气运输车及(2)租赁办公场所的经重续合作安排项下关连交易

2020-12-01 00:00:00

背景

兹提述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合作安排的该等公告。根据合作安排,长春伊通河(为其本身及伊通河集团其他成员公司)向捷利物流租赁(i)燃气运输车及(ii)办公场所。

经重续合作安排

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一日(交易时段后),捷利物流与长春伊通河订立经重续合作协议,据此,(i)长春伊通河将向捷利物流出租其燃气运输车及(ii)长春伊通河将向捷利物流出租其办公场所,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即经重续合作协议生效日期)起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期三年。

经重续合作协议的会计影响

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本集团须于其资产负债表就经重续合作协议确认使用权资产的价值,每项有关(i)租赁燃气运输车及(ii)租赁办公场所的关连交易将被视为本集团的资产收购。

上市规则的涵义

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全悉及确信,于本公告日期,长春伊通河分别由赵先生、徐女士、刘先生、王庆国先生、长春润德时代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长春盛隆时代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及长春滙众时代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拥有约60.90%、12.34%、8.23%、0.82%、7.63%、6.30%及3.78%权益。由于控股股东兼执行董事赵先生拥有长春伊通河30%以上的股权,因此,长春伊通河被视为赵先生的联繫人,故根据上市规则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

由于就有关(i)租赁燃气运输车及(ii)租赁办公场所各自的经重续合作协议项下交易的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0.1%但低于5%,故有关经重续合作协议项下(i)租赁燃气运输车及(ii)租赁办公场所各自的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公告、申报及年度审阅的规定,惟获豁免遵守通函(包括独立财务意见)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