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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B)(2)条之公告

2020-05-19 00:00:00

本公告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51B(2)条而作出。

海亮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获告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上市委员会谴责本公司独立执行董事郑达祖先生(「郑先生」),内容有关江山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295)(「江山」),一家于联交所主板上市之公司,而郑先生曾为该公司之前任非执行董事。

联交所谴责郑先生未能(i)采取合理步骤建立及维持有效及合适之内部监控程序及风险管理系统,以及以须有及应有之技能、谨慎及勤勉行事,违反第LR3.08(f)条;及(ii)遵守以上市规则附录五B表格所载之形式向联交所作出之董事的声明及承诺(「承诺」),竭力促使江山遵守上市规则及其就江山尽力遵守上市规则之规定。有关谴责之进一步详情,请参阅联交所于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三日在联交所网站刊发之监管公告。

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B(2)条之规定,本公司刊发本公告以报告有关郑先生之资料变动。江山及其任何附属公司均与本集团并无关係。郑先生已向本公司确认,除本公告所披露者外,并无其他事项须敦请本公司股东垂注。

本公司提名委员会及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正在评估郑先生就江山被谴责之情况及对郑先生担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之合适性之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