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关于与宝马(荷兰)控股公司合资(光束汽车生产基地项目)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019-12-15 00:00:00

本公告乃由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IVA部下之内幕消息条文(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下所定义)及上市规则第13.09(2)(a)及13.10B条的规定所发出。

2019年12月14日,本公司与宝马(荷兰)控股公司合资(光束汽车生产基地项目)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苏府资字[2019]103263号)。本公司后续将根据批准证书等资料办理合资公司工商登记手续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告于香港联交所网站(www.hkexnews.hk)、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本公司官方网站(www.gwm.com.cn)发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