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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秘书及董事会秘书之变更及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3.28条及第8.17条

2022-09-23 00:00:00

公司秘书及董事会秘书之变更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或「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董事会(「董事会」)谨此宣佈,徐辉先生(「徐先生」)因个人工作调整,已提呈辞任本公司之公司秘书(「公司秘书」)及董事会秘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生效。同时,徐先生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其他职务。

徐先生确认,彼与董事会并无意见分歧,亦无上述辞任有关的情况需提请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或本公司股东垂注。徐先生的辞职不会对公司的日常运营产生不利影响。

董事会进一步宣佈,李红栓女士(「李女士」)已获委任为本公司联席公司秘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生效,任期为三年。吴嘉雯女士(「吴女士」)已获委任为本公司另一名联席公司秘书,协助李女士履行其作为联席公司秘书的职责,自本公告之日起生效,任期为三年。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公司委任李女士为本公司新任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公告之日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

李女士及吴女士的履历载列如下:

李女士,38岁,现任本公司执行董事及财务总监。彼于2007年加入公司,从事财务管理工作13年,持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李女士曾任本公司财务部部长助理、保定市长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并于2020年6月至今任本公司财务总监,于2022年3月至今任本公司执行董事。

吴女士为达盟香港有限公司之上市服务部经理,负责向上市公司客户提供公司秘书及合规服务。彼于公司秘书行业超过15年以上的经验。彼为香港公司治理公会及英国特许公司治理公会会员。

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3.28条及第8.17条

根据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8.17条,上市发行人必须委任一名符合上市规则第3.28条规定的公司秘书。上市规则第3.28条规定上市发行人必须委任一名个别人士为公司秘书,该名人士必须为联交所认为在学术或专业资格或相关经验方面足以履行公司秘书职责的人士。

吴女士具备上巿规则第3.28条及第8.17条规定的公司秘书资格。儘管李女士尚未具备上市规则第3.28条所规定的公司秘书资格,考虑到李女士在汽车行业的丰富工作经验、对本集团业务的熟悉程度及其财务专业背景等因素,以及来自吴女士及其所在的达盟香港有限公司的工作团队支援,董事会认为李女士有能力履行其作为本公司联席公司秘书的职责。

就委任李女士为本公司联席公司秘书事宜,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且联交所已批准自李女士获委任为本公司联席公司秘书之日起三年期间(「豁免期」)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3.28条及第8.17条之规定(「豁免」),条件为:(i)吴女士须于豁免期协助李女士;及(ii)倘本公司严重违反上市规则,则该豁免可被撤回。

于豁免期结束前,本公司须向联交所证明并寻求其确认,李女士于豁免期内受益于吴女士的协助,已取得相关经验并有能力履行上市规则第3.28条所规定的公司秘书职责,而无须取得进一步豁免。

徐先生在担任本公司公司秘书及董事会秘书期间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在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係管理及资本运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董事会藉此机会诚挚感谢徐先生于任期内为本公司作出的贡献,并热烈欢迎李女士及吴女士履新。

本公告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www.hkexnews.hk)、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及本公司官方网站(www.gwm.com.cn)发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