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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授予董事会回购本公司A股及H股之一般授权而致本公司债权人之第三次公告

2021-04-28 00:00:00

本公告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10B条披露规定作出。兹提述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刊发的通函(「通函」)。除本公告另有界定外,通函所界定词语在本公告具有相同涵义。

本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召开股东週年大会、H股股东类别股东大会及A股股东类别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一般授权。一般授权的详情如下:

(1)董事会获授权于有关期间按照中国主管证券事务的政府或监管机关、香港联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任何其他政府或监管机关之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及规例及╱或规定,行使本公司全部权力回购本公司已发行及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之H股及在上交所上市的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之A股股票;及

(2)可在有关期间回购本公司H股总面值不得超过相关决议案于本公司股东週年大会及各类别股东大会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H股数目的10%及可在有关期间回购本公司A股总面值不得超过相关决议案于本公司股东週年大会及各类别股东大会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A股数目的10%。

有关期间」指通过相关决议案当日起至下列最早时间止的期间:

(i)相关决议案通过后的本公司下届股东週年大会结束时;

(ii)股东週年大会、H股股东类别股东大会及A股股东类别股东大会通过相关决议案后满十二个月时;或

(iii)股东于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案、或股东于本公司H股股东类别股东大会或A股股东类别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案撤回或更改相关特别决议案所给予授权当日。

董事会执行上述回购后,本公司会注销所回购的H股,而使本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因此,本公司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规发佈公告。

自2021年4月23日向本公司债权人发出因授予董事会回购本公司A股及H股之一般授权而致本公司债权人之公告。债权人可自接到本公司通知起三十(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发佈起九十(90)日内,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凭证及身份证明文件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未于指定期限按上述方式向本公司申报的债权,将视为放弃申报权利,有关债权仍将由本公司按原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清偿。

申报债权方式:

拟向本公司主张上述权利的债权人应向本公司出具可证明债权债务关係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以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者,须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者,另须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者,须出具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者,另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1.以邮寄方式申报者,请按以下地址寄送债权文件(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

邮件地址:中国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南大街2266号

收件人: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姜丽女士

邮政编码:071000

特别提示:请在邮件封面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2.以传真方式申报者,请按以下传真号码发送债权文件(申报日以传真成功发送日为准):

传真号码:86-312-2197812

特别提示:请在首页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联繫电话:86-312-2197812

联繫人:姜丽女士

本公告可于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www.gwm.com.cn)览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