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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首次授予部份股票期权

2021-04-14 00:00:00

兹提述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生效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

本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上述议案,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根据《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机制管理办法》、《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拟注销《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项下部分股票期权。拟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首次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139,900份,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本次注销情况

(一)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的依据

根据《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第八章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的规定,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与公司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激励对象因公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激励对象因公死亡、激励对象正常退休或提前退休三种情况除外),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二)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因4名激励对象在等待期届满前离职,根据《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第八章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的规定,上述激励对象不再符合《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激励条件,经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向上述4名激励对象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公司注销的股票期权,共计139,900股,占公司A股股票期权登记总数86,756,200股的比例约为0.16%,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0.0015%。

二、本次注销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不影响本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亦不会对本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本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勤勉尽责,努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三、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公司于等待期届满前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不会影响本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本公司注销4名激励对象,共计139,900股的股票期权。

四、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公司于等待期届满前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股票期权注销的原因及数量合法、有效,上述事项不会影响本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本公司注销4名激励对象,共计139,900股的股票期权。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注销相关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注销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本公告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www.hkexnews.hk)、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及本公司官方网站(www.gwm.com.cn)发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