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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

2021-01-26 00:00:00

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或「公司」)2020年前三季度实际运营情况,并结合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审批进展,拟定本公司2020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

2020年前三季度,本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2,587,213,985.01元,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38,639,156,543.04元。

本公司拟向公司股东宣派截至2020年9月30日止前三季度的现金股利每股人民币0.28元(含税)。

截至2021年1月25日,公司总股本为9,175,953,300股,以此计算本公司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2,569,266,924.00元(含税)。

截至2021年3月8日(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营业时间结束后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H股股东可获得现金股利,A股股东有权获得现金股利的股权登记日在2020年度前三季度利润分配股东特别大会召开后确定。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利润分配的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根据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统称「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11月6日颁佈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97号),本公司向名列于H股股东名册上的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末期股息时,有义务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任何以非个人股东名义,包括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其他代理人或受托人,或其他组织及团体名义登记的股份皆被视为非居民企业股东所持的股份,故此,其应得之股息将被扣除企业所得税。

任何持有以该等非个人名义登记的H股股份的自然人投资者,倘若不希望由本公司代扣代缴上述10%的企业所得税,可考虑将相关H股股份的法定所有权转到其名下,并将所有相关H股股票连同过户文件送往本公司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办理过户手续。任何名列本公司H股股东名册上的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或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如《企业所得税法》中所定义),倘若不希望本公司代扣代缴上述10%的企业所得税,请于2021年3月1日(星期一)或之前向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提供证明材料,证明其属于在中国注册的居民企业(该词语具有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法规及规则下的涵义)。

本公司将严格依照法规或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并严格依照登记日的本公司H股股东名册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对于任何因股东身份未能及时确定或不能确定而提出的任何要求或对代扣代缴安排的争议,本公司将不会对股东承担责任及不予受理,但本公司可以在适当能力范围内提供协助。

上述要求不适用于内地个人及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税要求。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佈的《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及《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的相关规定,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由本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在国外已缴纳的预提税,可持有效扣税凭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抵免。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参照个人投资者徵税。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徵企业所得税。本公司对内地企业投资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

截至2020年9月30日止,本公司2019年股息之未领取股息为92笔,未领取股息金额为183,999.54港元。

A股股东的股息派发不适用于上述安排。

注:本公司2020年前三季度相关财务数据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续期间

为决定合资格参加股东特别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股东的名单,本公司将由2021年2月19日(星期五)至2021年2月24日(星期三)(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H股股东名册登记,期间不会办理H股过户手续。于2021年2月18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名列本公司H股股东名册的H股股东可参加股东特别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为令H股股东符合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资格,须将填妥的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H股股票送交本公司于香港的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舖,惟无论如何不得迟于2021年2月18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

待于即将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中取得有关批准后,H股股息将于2021年3月31日(星期三)或前后派付于2021年3月8日(星期一)营业时间结束时名列本公司H股股东名册之股东。本公司将于2021年3月2日(星期二)至2021年3月8日(星期一)(包括首尾两天)期间暂停办理H股之股份登记手续。为确保H股股东符合资格享有拟派付之股息,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指示须于2021年3月1日(星期一)下午4:30前送交本公司之H股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舖办理登记手续。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2020年前三季度实际运营情况,并结合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审批进展,相关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该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利润分配方案提交公司股东特别大会审议。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结合了公司实际运营情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特别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本公告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www.hkexnews.hk)、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及本公司官方网站(www.gwm.com.cn)发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