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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

2020-12-18 00:00:00

本公告乃由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或「公司」)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IVA部下之内幕消息条文(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下所定义)及上市规则第13.09(2)(a)及13.10B条的规定所发出。

为进一步促进本公司发展,优化债务结构,补充短期流动资金,本公司计划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不超过人民币60亿元(含60亿元,额度可循环使用)的超短期融资券(「本次超短融」)。本次超短融的发行方案和授权事宜如下:

一、本次超短融的发行方案

(一)发行人:本公司。

(二)发行规模:注册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60亿元(额度可循环使用),注册通知书有效期内择机发行。

(三)发行时间: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发的注册通知书规定的注册有效期内择机发行。

(四)债券期限:每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期限不超过270天(含270天)。

(五)募集资金用途:本次超短融募集资金的用途为补充流动资金、偿还有息债务等。具体用途及金额比例由本公司根据本公司实际需求情况确定。

(六)利率及确定方式:票面年利率及其支付方式由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并依照债务融资工具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

(七)担保方式:本次超短融无担保。

(八)承销方式:主承销商将组织承销团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本次发行的超短融。

(九)上市流通场所:每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在债权登记日的次一个工作日,即可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转让。

(十)登记托管机构:超短期融资券以实名记账方式发行,在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清算所」)进行登记托管。上海清算所为超短期融资券的法定债权登记人,在发行结束后负责债权管理,权益监护和代理兑付,并负责向投资者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十一)决议有效期:本次发行事宜决议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在本次超短融的注册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二、本次超短融的授权事项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并由本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士,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本次超短融注册发行方案的框架和原则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机构的意见和建议,从维护本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全权处理与本次超短融注册、发行、上市流通等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次超短融注册发行具体方案以及修订、调整发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分期发行、各期发行数量、金额及期限的安排、发行条款、发行价格、发行对象、票面利率或其确定方式、发行时机、还本付息的期限及方式、是否设置回售条款或赎回条款、募集资金使用的具体细节、偿债保证措施、降低偿付风险措施、担保事项、债券上市流通、发行与登记托管、具体申购办法、具体配售安排等与发行条款有关的一切事宜;

(二)聘请中介机构,签署、执行、修改、完成本次超短融注册、发行及上市流通的协议和文件,以及申报事宜、上市申请事宜和信息披露事宜;

(三)制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四)代表公司进行所有与本次超短融注册、发行、上市流通相关的谈判,签署所有相关协议及其他必要文件,并进行适当的信息披露;

(五)如监管部门对注册发行超短融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注册发行超短融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或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超短融发行的全部或部分工作;

(六)决定、办理其他与本次超短融注册发行相关的任何具体事宜;

(七)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超短融的注册有效期届满之日止。

三、本次超短融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发行超短融事宜已经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需获得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接受注册。

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本次超短融的注册、发行情况。

本公告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www.hkexnews.hk)、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及本公司官方网站(www.gwm.com.cn)发佈。

本公司的股东及有意的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