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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理财产品认购事项

2023-01-04 00:00:00

理财产品认购事项

董事会宣佈,(i)于2023年1月3日,李宁(中国)(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亿元之恒生结构性存款;(ii)于2023年1月3日,李宁(广西)(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认购金额为人民币3,500万元之工商银行货币基金;及(iii)于2023年1月4日,李宁(湖北)(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认购总额为人民币

10亿元之中国银行结构性存款。

上市规则项下之涵义

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首次认购事项、第二次认购事项及第三次认购事项(按单独基准计算)各自并不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然而,由于首次认购事项、第二次认购事项及第三次认购事项均于12个月内进行,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该等认购事项必须作为一系列交易合併计算。由于该等认购事项之最高适用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低于25%,故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该等认购事项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有关申报及公告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