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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公告向本公司一家附属公司提供担保

2020-05-25 00:00:00

本公告乃由国瑞置业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自愿作出。

于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及二零一九年六月三十日,本公司附属公司佛山市国华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国华」)与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贷款人」)及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人」)分别就人民币16.5亿元的贷款融资(「贷款融资」)订立一项融资协议及一项补充协议。于本公告日期,未到期贷款融资(「未到期贷款融资」)为人民币7.62亿元。

就贷款人提供未到期贷款融资而言,本公司及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汕头花园集团有限公司(「花园集团」)同意提供一份公司担保(「公司担保」)及张章笋先生(「张主席」)及阮文娟女士(「阮女士」)同意提供一份共同及个别担保(「个别担保」),各自以贷款人为受益人以担保佛山国华为数达人民币7.62亿元的责任获得履行。上述各方已于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五日签订相关协议。

于本公告日期,佛山国华为本公司的非全资附属公司。贷款人及委托人均为本公司的独立第三方。董事已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议决提供公司担保。

张主席为本公司主席及阮女士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因此提供个人担保构成本公司的关连交易。有关提供个人担保乃按正常商业条款进行,而本集团并未抵押任何资产以取得个人担保。因此,提供个人担保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4A.90条获豁免遵守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订立有关贷款融资的协议及提供公司担保乃为本公司项目融资。董事认为,有关交易对本公司及其股东整体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