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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公告向本公司一家附属公司提供担保

2020-01-23 00:00:00

本公告乃由国瑞置业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自愿作出。

本公司董事(「董事」)会宣佈,于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三日,本公司附属公司北京国瑞兴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国瑞兴业」)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坛支行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明支行(统称「贷款人」)订立一项融资协议(「融资协议」)。根据融资协议,国瑞兴业同意借取,而贷款人同意借出银团贷款人民币35亿元(「贷款融资」)。

就贷款人根据融资协议提供贷款融资,本公司及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汕头花园集团有限公司(「花园集团」)分别与贷款人订立一项担保合约。张章笋先生(「张主席」)连同阮文娟女士(「阮女士」)亦与贷款人订立一项担保合约。根据上述三项担保合约,(i)本公司及花园集团须各自向贷款人提供一项以贷款人为受益人的公司担保,以担保国瑞兴业为数达人民币35亿元的责任获得履行,该金额指融资协议项下为及不超过人民币35亿元的获担保债务(「公司担保」);及(ii)张主席及阮女士须提供一项以贷款人为受益人的共同及个别担保,以担保国瑞兴业为数达人民币35亿元的责任获得履行,该金额指融资协议项下为及不超过人民币35亿元的获担保债务(「个人担保」)。

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持有国瑞兴业股东大会的全部投票权。各贷款人为本公司的独立第三方。董事已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议决,为国瑞兴业提供公司担保。

张主席为本公司主席及阮女士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因此提供个人担保构成本公司的关连交易。有关提供个人担保乃按正常商业条款进行,而本集团并未抵押任何资产以取得个人担保。因此,提供个人担保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4A.90条获豁免遵守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订立融资协议及提供公司担保乃为本公司项目融资。董事认为,有关交易对本公司及其股东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