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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公告向本公司一家附属公司提供担保

2020-10-08 00:00:00

本公告乃由国瑞置业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自愿作出。

本公司董事(「董事」)会宣布,于二零二零年十月八日,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国瑞兴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国瑞兴业投资」)与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贷款人」)订立一项融资协议(「融资协议」)。根据融资协议,国瑞兴业投资同意借取,而贷款人同意提供贷款人民币15亿元(「贷款融资」)。

就贷款人根据融资协议提供贷款融资而言,本公司、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汕头花园集团有限公司及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北京睿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同意提供一份公司担保(「公司担保」),以及张章笋先生(「张主席」)及阮文娟女士(「阮女士」)同意提供一份共同及个别担保(「个别担保」),各自以贷款人为受益人以担保国瑞兴业投资为数达人民币15亿元的责任获得履行。上述各方已于二零二零年十月八日签订相关协议。

于本公告日期,国瑞兴业投资为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贷款人为本公司的独立第三方。董事已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议决提供公司担保。

张主席为本公司主席及阮女士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因此提供个人担保构成本公司的关连交易。有关提供个人担保乃按正常商业条款进行,而本集团并未抵押任何资产以取得个人担保。因此,提供个人担保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4A.90条获豁免遵守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订立有关贷款融资的协议及提供公司担保乃为本公司项目融资。董事认为,有关交易对本公司及其股东整体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