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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险临时股东大会通告

2018-01-22 16:43:00

兹通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二日(星期一)下午二时三十分假座中国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88号中国人保大厦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1. 审议及批准委任缪建民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任期由临时股东大会结束後立即开始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特别决议案

2. 审议及批准列於本通函附录II对《公司章程》的建议修订,及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人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并按照中国保监会及其他相关机关的要求,对《公司章程》进行其认为必要、适当及权宜的修订。本特别决议所提及的对於《公司章程》的修订将於获取中国保监会的相关批准後方生效。

普通决议案

3. 审议及批准列於本通函附录III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修订,及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在本公司报请核准过程中,根据有关监管机构和公司上市地交易所不时提出的修改要求,对该建议修订作其认为必须且适当的相应修改。

4. 审议及批准列於本通函附录IV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建议修订,及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在本公司报请核准过程中,根据有关监管机构和公司上市地交易所不时提出的修改要求,对该建议修订作其认为必须且适当的相应修改。

5. 审议及批准列於本通函附录V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建议修订,及授权监事会主席或其授权人在本公司报请核准过程中,根据有关监管机构和公司上市地交易所不时提出的修改要求,对该建议修订作其认为必须且适当的相应修改。

附注:

1.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八年二月十日(星期六)至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二日(星期一)(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凡於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二日(星期一)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的H股及内资股股东均有权出席是次股东大会及於会上投票。拟出席是次股东大会及於会上投票的本公司H股股东,最迟须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九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将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H股股票送达本公司的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舖)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2. 有权出席是次股东大会及於会上投票的股东,均可委任一位或多位人士代表其出席及投票。受委任代理人无需为本公司股东,惟必须亲自出席是次股东大会以代表有关股东。

3. 股东须以书面形式委任代理人,由股东签署或由其以书面形式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倘股东为法人,委任文件须加盖法人印章或由其董事或正式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倘委任文件由股东的代理人签署,则授权该代理人签署委任文件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必须经过公证。

4. 内资股股东最迟须於是次股东大会或其续会(视乎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24小时前将代理人委任表格及经公证人证明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送达本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局,方为有效。H股股东必须将上述文件於同一期限内送达本公司的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理人委任表格後,股东届时仍可亲自出席是次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

5. 拟出席是次股东大会的内资股股东(亲自或委任代理人)须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日(星期二)或之前将回条以专人送递、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本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局。H股股东(亲自或委任代理人)须将上述文件於同一期限内送达本公司的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传真:(852) 2865 0990)。

6. 股东或其代理人出席是次股东大会(及其任何续会)时须出示身份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