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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1) 出售一间非全资附属公司之60%已发行股本;及(2) 收购一间中国实体之全部股权之须予披露及关连交易

2020-12-14 00:00:00

协议

董事会宣佈,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四日(联交所交易时段后),卖方A(亦作为买方B)(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买方A及卖方B(于完成前为BVI目标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及本公司之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订立协议,据此,(i)卖方A同意出售而买方A同意收购BVI待售股份(占BVI目标公司之60%已发行股本),总代价为25,200,000港元;及(ii)卖方B同意出售而买方B(或买方B可能指定之有关人士)同意收购PRC待售股份(占PRC目标公司(本公司之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之全部股权),总代价为7,200,000港元。

上市规则涵义

根据上市规则第14.24条,出售事项及收购事项将会参考出售事项或收购事项两者数额的较高者来分类。

由于有关出售事项之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超过5%但低于25%,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出售事项及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须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遵守申报及公告规定。

于本公告日期,买方A持有BVI目标公司已发行股本约27.27%,故为其主要股东。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07(1)条,买方A为附属公司层面之关连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出售事项及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之关连交易。根据上市规则第14A.101条,由于(i)买方A为附属公司层面之关连人士;(ii)董事会已批准出售事项及收购事项;及(iii)独立非执行董事已确认出售事项及收购事项之条款属公平合理,且出售事项及收购事项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出售事项及收购事项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项下之申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通函、独立财务意见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