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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修订持续关连交易于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度上限;及(2) 有关重续框架协议之持续关连交易

2020-09-15 00:00:00

修订二零二零年年度上限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五月十日之通函,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宇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本公司订立之原框架协议,据此,本集团将提供物业销售及顾问咨询服务予宇业集团。

由于二零二零年已出售及预计出售宇业集团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总楼面面积增加,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宇业集团就物业销售及顾问咨询服务应向本集团支付之服务费之年度金额预期将高于订立原框架协议时之预期水平。

于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五日,宇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本公司订立第三份补充框架协议,以将原框架协议项下宇业集团就物业销售及顾问咨询服务应向本集团支付之服务费之二零二零年年度上限由人民币26,000,000元(相等于约29,424,000港元)修订至人民币36,000,000元(相等于约40,741,000港元)。

上市规则涵义

由于宇业集团有限公司由本公司执行董事兼控股股东周旭洲先生全资拥有,宇业集团有限公司因而为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因此,第三份补充框架协议项下与宇业集团有限公司拟进行之交易构成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由于经修订二零二零年年度上限之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且总年度代价多于10,000,000港元,第三份补充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须遵守申报、公告、通函、年度审阅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持续关连交易

由于原框架协议将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届满,于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五日,宇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本公司订立新框架协议,据此,本集团将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为期三年提供物业销售及顾问咨询服务予宇业集团。

上市规则涵义

由于宇业集团有限公司由本公司执行董事兼控股股东周旭洲先生全资拥有,宇业集团有限公司因而为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因此,新框架协议项下与宇业集团有限公司拟进行之持续关连交易构成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由于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之建议年度上限之适用百分比率按年度基准计算超过5%,且总年度代价多于10,000,000港元,持续关连交易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须遵守申报、公告、通函、年度审阅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一般事项

由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之独立董事委员会已告成立,以就(其中包括)(i)修订二零二零年年度上限及本公司订立第三份补充框架协议;及(ii)新框架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向独立股东提供意见。本公司已委任独立财务顾问,以就此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意见。

股东特别大会将予召开及举行,以供独立股东考虑及酌情批准(i)修订二零二零年年度上限及本公司订立第三份补充框架协议;及(ii)新框架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建议年度上限)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i)修订二零二零年年度上限及本公司订立第三方补充框架协议之进一步详情;(ii)新框架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之进一步详情;(iii)独立董事委员会之推荐建议函件;(iv)独立财务顾问就修订二零二零年年度上限及新框架协议致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之意见函件;及(v)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之通告将于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或之前遵循上市规则寄发予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