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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及授权代表变动、执行董事、行政总裁、执行委员会成员及副主席辞任

2020-04-06 00:00:00

本公告由港桥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51(2)条作出。

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宣佈,以下事项自二零二零年四月六日起生效:

(A) 刘廷安先生(「刘先生」)已辞任董事会主席(「主席」)、执行董事、行政总裁(「行政总裁」)董事会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主席及上市规则第3.05条项下之本公司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B) 卓可风先生(「卓先生」)已辞任董事会副主席(「副主席」)及执行委员会成员;

(C) 非执行董事李永军先生(「李先生」)已获委任为主席;及

(D) 执行董事单用鑫先生(「单先生」)已获委任为授权代表。

刘先生因其工作安排之调整,已辞任主席、执行董事、行政总裁、执行委员会主席及授权代表。董事会及刘先生已确认,刘先生与董事会间并无意见分歧,且并无有关彼辞任之任何事宜须提请本公司股东或联交所垂注。

董事会谨藉此机会感谢刘先生于任内对本公司作出之宝贵贡献,尤其是实施新企业发展策略,克服资本市场出现之挑战及维持业务之可持续发展。

卓先生因其拟进一步专注于本公司印刷线路板之业务发展之个人意愿而已辞任副主席及执行委员会成员。董事会及卓先生已确认,卓先生与董事会间并无意见分歧,且并无有关彼辞任之任何事宜须提请本公司股东或联交所垂注。

董事会欣然宣佈,刘先生将继续担任本公司之顾问及卓先生将继续担任本公司执行董事。董事认为,上述董事会组成变动可在不会造成不当中断及不会影响本公司营运之情况下进行。

李先生之履历详情载列如下:

李先生, 51岁,于二零零八年九月取得中国长江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彼于二零零一年七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证书。

李先生于企业策略决策及公司管理方面具有逾二十年工作经验。彼现任永新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永新华控股」)董事长。永新华控股由李先生创于二零零三年,其为综合多功能企业,并为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行业之合作伙伴。其主要业务包括于金融机构之股权投资、文化行业整合及创新发展、发展及建设文化业园区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自二零一八年五月起,李先生一直担任皇冠环球集团有限公司(一间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之公司(股份代号: 727))之执行董事及董事会副主席。于二零一八年七月至二零一九年三月,李先生为皇冠环球集团有限公司之行政总裁。

李先生亦担任全球希望联合会亚洲区主席、 “一带一路”丝路规划研究中心副主席、中国产学研合作促进会副会长及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副会长。

李先生于本公司股份(「股份」)中拥有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之权益,并自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一日起成为主要股东,原因为彼拥有本公司主要股东永新华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公告日期持有624,960,000股股份(相当于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之28.30%))之50%股权。李先生已与本公司订立委任函,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三十日起初步为期三年,且根据委任函有权收取董事酬金每年600,000港元。

单先生之履历详情载列如下:

单先生, 40岁,于二零零四年六月自中国中央财经大学取得经济学硕士学位。彼于二零一零年三月获特许金融分析师协会授予特许金融分析师(「特许金融分析师」)资格,有关资格获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认证,并自二零一一年九月起注册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之非执业会员。

单先生于企业融资、合併及收购(「併购」)、审核谘询及财务管理方面拥有逾15年工作经验。自二零零四年八月至二零一一年七月,单先生任职于北京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于离开北京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前,彼为部门经理。其后,单先生于二零一一年八月至二零一四年七月期间任职于纽西兰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于离开纽西兰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前,彼为高级经理。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至二零一六年四月,单先生为安邦保险集团(美国)之财务部主管。于二零一六年四月至二零一八年九月期间,单先生任职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其股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 002310))。彼曾任职于该公司之多间附属公司,于离职前为多间附属公司其中一间之副总裁。自二零一九年三月起,单先生一直担任永新华集团有限公司之副总裁。单先生已与本公司订立服务合约,由二零一九年八月三十日开始初步为期三年,且有权于二零一九年八月三十日至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日的期间内收取每年1,000,000港元之董事酬金,并根据服务合约自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调整至每年3,000,000港元。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于本公告日期,李先生及单先生:

(i) 于紧接获委任为董事日期前过去三年概无担任其证券于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之任何其他公众公司之董事职位;

(ii) 概无担任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任何其他职位;

(iii) 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或控股股东(「股东」)概无任何关係;及

(iv) 概无于股份中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界定之任何权益。

在股东授出以授权董事会釐定董事薪酬之授权规限下,李先生及单先生各自有权收取之董事酬金由董事会根据董事会薪酬委员会之建议釐定及批准,当中已参考该职位之市场水平、本公司薪酬政策、有关董事之资格、经验以及于本集团职责及责任。李先生及单先生各自之任期须根据本公司细则及上市规则轮席退任及接受重选。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就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概无有关上述委任李先生为主席及单先生为授权代表之事宜须提请股东垂注,亦无有关彼等之任何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h)至(v)分段予以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