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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消息及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及13.19条进行披露

2022-08-12 00:00:00

本公告乃由融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及13.19条及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IVA部项下的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刊发。

兹提述(i)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有关香港催款函及中国催款函的公告;(ii)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二年七月八日有关第二份香港催款函及第二份中国催款函的公告;(iii)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日有关与贷款人就偿还未偿金额进行磋商进展的公告;及(iv)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有关委聘法律顾问与贷款人进行磋商及/或编制或审阅偿还未偿金额有关的任何文件的公告(统称「该等公告」)。除另有界定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继香港催款函、中国催款函、第二份香港催款函及第二份中国催款函之后,本公司收到一封由贷款人的香港法律顾问所发出日期为二零二二年八月九日的函件(「第三份香港催款函」),该函件收件人为本公司及担保人附属公司,内容有关贷款及担保。

第三份香港催款函载明(其中包括):

(i)贷款人已订立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二日为集团(作为借款人、共同担保人或其他)悉数偿还未偿金额的最后期限;及

(ii)倘贷款人未能于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二日或之前收到悉数偿还的未偿金额,贷款人将对本公司及担保人附属公司提起法律诉讼,以强制执行其偿还未偿金额的权利及╱或其对所持抵押品的权利。

董事认为,本集团将无法于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二日之前悉数偿还所称未偿金额。本集团将继续评估与香港催款函、中国催款函、第二份香港催款函、第二份中国催款函及第三份香港催款函有关的影响,并就其可能针对所称未偿金额及╱或所述函件所采取的行动寻求专业意见,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及财务意见。本集团目前正在委聘法律顾问以就延长偿还日期的可能性及其他可能方案与贷款人进行磋商。

本公司将于适当时候或按要求遵照上市规则刊发进一步公告。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