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有关反向保理融资安排之须予披露交易

2020-06-10 00:00:00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二月二日之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融资租赁安排。

反向保理融资安排

董事会谨此宣佈,于二零二零年六月十日(联交所交易时段后),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仁瑞保理分别与该客户订立反向保理业务合作协议及与该供应商订立反向保理融资协议。于反向保理融资安排项下,仁瑞保理同意于反向保理融资安排日期起直至二零二一年六月九日止期间,向该供应商提供保理本金额最高达人民币23,000,000元(相当于约25,159,700港元)之反向保理融资,以换取保理利息及向仁瑞保理转让该供应商应收该客户之应收账款。

为保证该客户妥为及准时履行反向保理业务合作协议项下之责任,于二零二零年六月十日,该客户已促使及担保人甲、担保人乙、担保人丙及担保人丁已各自分别签立担保书甲、担保书乙、担保书丙及担保书丁。

上市规则之涵义

融资租赁安排及反向保理融资安排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乃基于本集团与彼等有关连或联繫之人士订立而合併计算,并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合併计算。

由于有关融资租赁安排及反向保理融资安排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合併计算时超过5%但低于25%,故订立融资租赁安排及反向保理融资安排构成本公司于上市规则项下之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通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