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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

2020-03-16 00:00:00

本公佈乃由香港潮商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51B(2)及13.51(2)(h)条而作出。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近期接获本公司执行董事及行政总裁陈志远先生(「陈先生」)知会,因彼于长城一带一路控股有限公司(「长城一带一路」(股份代号: 524))出任执行董事期间,未能尽力遵守上市规则及竭力促使长城一带一路遵守上市规则,故彼违反上市规则第3.08(f)条及彼以上市规则附录五表格B向联交所作出的董事的声明及承诺所载责任,而于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三日受到联交所批评。

陈先生已于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八日辞任长城一带一路之执行董事。联交所的相关新闻稿可在联交所网站「新闻稿」一栏中查阅。就董事会所知、所悉及所信,上述事宜与本集团之事务无关,亦不会对本集团构成任何影响,且不会对陈先生履行彼作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及行政总裁之职责构成任何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