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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循环保理融资协议之须予披露交易

2019-08-28 00:00:00

循环保理融资协议

于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一日,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仁瑞保理与该客户订立循环保理融资协议,据此,仁瑞保理同意于循环保理融资协议日期起计直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间,向该客户提供保理本金额最高达人民币10,000,000元(相当于约11,100,000港元)之循环保理融资,以换取保理利息及向仁瑞保理转让该客户之应收账款。

补充循环保理融资协议

董事会谨此宣佈,于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联交所交易时段后),仁瑞保理与该客户订立补充循环保理融资协议,据此,仁瑞保理及该客户已各自同意(i)将循环保理融资之最高金额由人民币10,000,000元(相当于约11,100,000港元)修订为人民币25,000,000元(相当于约27,750,000港元);及(ii)修订融资期,以延长至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上市规则之涵义

于订立循环保理融资协议之关键时间,由于有关循环保理融资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低于5%,故订立循环保理融资协议并不构成本公司于上市规则项下之须予公佈交易,且于订立循环保理融资协议之关键时间毋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之通知、公佈及股东批准规定。

由于有关补充循环保理融资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高于5%但低于25%,故订立补充循环保理融资协议构成本公司于上市规则项下之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通知及公佈规定,惟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