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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融资租赁安排 须予披露交易

2019-06-05 00:00:00

融资租赁安排一

董事会谨此宣佈,于二零一九年六月五日(联交所交易时段后),出租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承租人一订立售后回租总协议一及买卖协议一,租赁资产一之代价一为人民币10,000,000元(相当于约11,500,000港元)。

为保证承租人一切实及如期履行售后回租总协议一及买卖协议一项下之责任,于二零一九年六月五日(联交所交易时段后),承租人一已促使及担保人甲、担保人乙及担保人丙已各自分别以出租人为受益人签立担保书一甲、担保书一乙及担保书一丙。

融资租赁安排二

同日,出租人与承租人二订立售后回租总协议二及买卖协议二,租赁资产二之代价二为人民币20,000,000元(相当于约23,000,000港元)。

为保证承租人二切实及如期履行售后回租总协议二及买卖协议二项下之责任,于二零一九年六月五日(联交所交易时段后),承租人二已促使及(i)担保人甲、担保人乙及担保人丁已各自分别以出租人为受益人签立担保书二甲、担保书二乙及担保书二丁;及(ii)担保人甲以出租人为受益人签立股份质押。

上市规则之涵义

融资租赁安排一及融资租赁安排二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乃基于其与本集团向承租人一及承租人二(分别由担保人甲持有100%及99%),各自提供服务有关而合併处理,并将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合併处理。

由于有关融资租赁安排一及融资租赁安排二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合併时超过5%但低于25%,故根据上市规则,订立融资租赁安排一及融资租赁安排二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通告及公佈规定,但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