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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融资租赁安排 之须予披露交易

2019-04-18 00:00:00

租赁安排

董事会谨此宣佈,于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八日(联交所交易时段后),出租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承租人就为数人民币33,000,000元(相当于约38,940,000港元)之代价订立售后回租总协议及买卖协议。

作为保证承租人切实及如期履行售后回租总协议及买卖协议项下责任之担保,于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八日(联交所交易时段后),承租人已促使第一担保人及第二担保人各分别以出租人为受益人签立第一担保书及第二担保书。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融资租赁安排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低于25%,根据上市规则,订立融资租赁安排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通告及公告规定,但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