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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海外监管公告

2018-03-20 19:58:00

本公告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10B条而作出。

兹载列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於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仅供参阅。

证券代码:601318 证券简称:中国平安公告编号:临2018-014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重要内容提示:

金融工具相关会计政策变更将对本公司自2018年1月1日开始的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产生影响。

一、概述

2017年,财政部陆续修订了部分企业会计准则,主要包括:

1、《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2、《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3、《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

4、《关于保险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有关过渡办法的通知》;

5、《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本公司于2018年3月20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根据上述会计准则要求对本公司的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需考虑自身业务模式、以及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特征将金融资产分为“摊余成本”、“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三类;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取代了已发生减值模型;对于金融负债,除了指定为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负债需将因自身信贷风险变化导致的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中外,分类和计量无其他变动;新套期会计提出了更加基于原则导向的理念,套期会计的有效性的要求较原准则放宽,将仍然需要同期资料。新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趋同。

上述准则修订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保险公司符合暂缓执行新准则的条件的,允许暂缓至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准则,且企业无需重述前期可比数,首日执行新准则与原准则的差异、调整计入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本公司不符合暂缓执行的条件,于2018年1月1日进行会计政策变更,上述新准则实施将对本公司自2018年1月1日开始的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产生影响。本公司将自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起按新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不重述前期可比数,就数据影响调整2018年期初留存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

三、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议,均同意本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并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

(一)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二)本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三)本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