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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关连交易

2020-12-07 00:00:00

本集团于一般及正常业务过程中一直与台湾味丹集团进行若干持续关连交易,有关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项下之申报及公佈规定。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分别为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二零零九年四月三十日、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七日、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二零一八年一月十日及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二日之公佈,以及本公司日期分别为二零零九年一月十三日、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日、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及二零一八年五月七日之通函,内容有关(其中包括)下列台湾味丹集团与本集团进行之持续关连交易:

(1)根据现有技术支援协议,由台湾味丹集团向本集团提供若干技术支援服务;及(2)根据现有台湾销售协议,向台湾味丹集团销售该等产品。

此外,本公司一直与台湾味丹进行若干持续关连交易,该等持续关连交易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项下之所有申报、公佈、通函及股东批准之规定。

现有台湾协议将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届满。

由于根据现有台湾协议各自拟进行之交易预期将于各自之年期届满后继续进行,本公司与台湾味丹已按与现有台湾协议大致相似之条款(台湾销售协议之上限将由30,000,000美元减少至7,000,000美元除外(其中包括))订立台湾协议,协议由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期三年,惟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之相关规定。

于本公佈日期,台湾味丹为本公司控股股东之一,间接持有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约33.62%,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台湾协议项下各自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由于就上市规则第14.07条而言,有关技术支援协议及台湾销售协议各自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按年计高于0.1%惟所有有关比率均低于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有关交易须遵守申报及公佈规定,惟根据上市规则第14A.76(2)条获豁免遵守通函及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