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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建议收购事项之谅解备忘录

2020-07-29 00:00:00

本公告乃中国金融租赁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而作出。

谅解备忘录

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欣然宣佈,于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九日(交易时段后),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中国金融前海(香港)有限公司(「买方」),作为潜在买方与潜在卖方(「潜在卖方」)订立不具法律约束力之谅解备忘录(「谅解备忘录」)。根据谅解备忘录,买方拟收购潜在卖方拟出售远丰仁商软件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目标公司」)之部分注册资本(「建议收购事项」)。于谅解备忘录日期,潜在卖方确认其持有目标公司之约76.65%的注册资本。目标公司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成立之有限公司。目标公司是一间主要向中国企业提供电商解决方案的企业。

谅解备忘录之主要条款

日期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九日(交易时段后)。

订约方

(i)买方;及

(ii)潜在卖方。

就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潜在卖方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之第三方。

代价

买方与潜在卖方将进一步磋商及于正式协议(定义见下文)中釐定建议收购事项之代价及付款方式。

独家权利

潜在卖方将在谅解备忘录日期起至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止期间(「独家期」)内与买方就建议收购事项本着真诚磋商及将不得直接或透过其联属公司、代理或代表间接与任何人士就出售目标公司及其业务进行讨论、磋商及╱或订立任何合同、协议或备忘。

尽职调查

根据谅解备忘录,买方可于签订谅解备忘录后对目标公司之业务、财务及法律事务进行尽职调查。潜在卖方将竭诚促使目标公司及其代理提供必要之有关协助及资料,以令买方完成其对目标公司之尽职调查。

正式协议

买方与潜在卖方将竭诚促使双方于独家期内就建议收购事项订立具法律约束力之正式协议(「正式协议」)。

终止

谅解备忘录将于以下情况终止,以较早者为准:

(i)独家期届满时;或

(ii)签订正式协议之日。

进行建议收购事项之理由及裨益

为向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带来最大回报,董事认为,订立谅解备忘录可发掘本集团投资组合多元化的可能性,此乃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

一般事项

于本公告日期,建议收购事项之条款及条件仍处磋商阶段,概无订立具法律约束力之协议。根据上市规则,建议收购事项倘落实,可能构成本公司之须予公佈交易。本公司将于适当时候根据上市规则另行刊发公佈。

由于建议收购事项未必会进行,股东及投资者于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