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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潜在收购协议

2020-06-05 00:00:00

本公告乃中国金融租赁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而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六日及二零二零年三月六日之公告(「该公告」),内容有关潜在收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诚如该公佈所披露,买方与潜在卖方将竭诚于独家期间内(将于二零二零年六月六日到期(「到期日II」))订立正式协议。由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持续,双方需要更多时间磋商及协定正式协议之条款,于二零二零年六月五日,买方与潜在卖方订立潜在收购补充协议(「潜在收购补充协议II」),据此,买方与潜在卖方同意将到期日延长至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

除上述修订外,潜在收购协议及于潜在收购补充协议的条款及内容维持不变。

董事会认为,订立潜在收购补充协议II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整体利益。

由于潜在收购事项未必会进行,及受尽职调查及目标公司的估值所影响其最终条款及潜在收购事项之进行,股东及投资者于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