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作出之公佈

2019-08-19 00:00:00

锦兴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之董事(「董事」)会(「董事会」)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18条规定作出以下披露。

根据(i)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锦兴布业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ii)本公司及本公司两间其他附属公司(作为担保人);及(iii)多间财务机构(作为代理及贷款人)于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九日订立之融资协议(「融资协议」),本集团获提供总额最多1,300,000,000港元之定期贷款融资(「贷款融资」),须于融资协议日期后24、30、36及42个月届满当日分四期等额偿还。贷款融资将用于提前偿还于二零一七年向本集团提供之现有贷款融资(「现有融资」),而余额将用于为本集团之一般营运资金及资本开支提供资金。

如同现有融资,融资协议订明,倘(其中包括):(a)本公司主席并非或不再为戴锦春先生及戴锦文先生(均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及主要股东)(连同彼等各自之配偶张素云女士及黄少玉女士(彼等亦为执行董事)统称「戴氏家族」)其中一人;(b)戴锦春先生及戴锦文先生对本集团之管理并无或不再拥有控制权;(c)戴氏家族合共:(i)并无或不再直接或间接拥有本公司最少40%全数已发行股本,其附带至少40%之投票权,且并无任何担保权益;(ii)并非或不再为本公司之单一最大股东;及╱或(iii)并无或不再为委任或提名董事会大部份成员,则其将构成违约事件,而贷款融资项下之承担或会被注销及贷款融资项下之所有未偿还金额或会即时到期并须偿还。

于本公佈日期,戴氏家族合共实益拥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50.07%。戴氏家族确认,彼等无意进行将触发上述融资协议项下之违约事件之任何事宜。

只要以上条文继续生效,上文之披露亦会载于本公司其后之中期报告及年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