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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消息 - 有关蒙古矿业项目诉讼的更新

2020-06-05 00:00:00

本公告乃由中核国际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09(2)条及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IVA部项下之内幕消息条文而作出。

有关蒙古矿业项目的诉讼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零年一月九日,二月三日,三月十七日,四月二十八日,五月四日及五月二十二日的公告(「该等公告」)。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告所界定者有相同涵义。

于二零二零年六月四日在行政上诉法院(「上诉法院」)进行上诉的过程中,本集团任命了新的蒙古法律顾问,并提供了额外证据和论点(「新证据」)。显然地,上诉法院无法考虑新证据,因为新证据以前没有提交给法院,并且(口头上)认为法院的决定是正确的。鑑于新证据,上诉法院建议本集团再次向法院提出申请。上诉法院的书面判决将在十四天内作出。在考虑了该等公告及新证据中提出的理由之后,在上诉法院作出书面判决以及本集团蒙古法律顾问的进一步咨询后,本集团将再次向法院提出申请。

本公司将密切跟踪诉讼的进展,并将于适当时候另行发表公告,以告知其股东和潜在投资者诉讼是否有重大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