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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消息, 有关蒙古矿业项目的诉讼

2020-01-09 00:00:00

本公告乃由中核国际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09(2)条及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IVA部项下之内幕消息条文而作出。

有关蒙古矿业项目的诉讼

兹提述本公司二零一九年中期报告有关本集团蒙古矿业项目。

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内,本集团与有关蒙古当局已就将会成立合营企业达成共识,以持有早在二零一一年申请之采矿许可证(但迄今为止尚未被批准)与蒙古政府组成合营企业,蒙古政府将持有合营企业股权之51%。完成成立合营企业后,本集团之采矿许可证连同本集团勘探及评估资产(于二零一九年六月三十日:约211,188,000港元)将以股东贷款方式转拨至合营企业。于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签订采矿前期合作协议,以开展多项采矿前期活动。

本集团于二零一四年一月接获有关蒙古当局发出之通知,当中提及合营企业预期将于二零一四年成立。然而,因有关蒙古当局之政府官员于二零一四年,二零一七年十月及二零一九年六月出现调动,有关成立事宜及批准采矿许可证因而延迟。本集团继续与有关蒙古当局之新政府官员磋商。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本集团收到有关蒙古当局的通知,建议本集团就恢复申请采矿许可证有关的事项申请法院命令,原因是勘探许可证已过期。

根据本集团蒙古法律顾问的建议,于二零二零年一月九日,本公司的间接全资子公司,EmeeltMinesLLC,勘探许可证的持有人(作为申请人),对蒙古矿产资源和石油管理局(MineralResourcesandPetroleumAuthorityofMongolia)(作为答辩人),向蒙古首都一审行政法院(CapitalCityAdministrativeCourtofFirst-InstanceofMongolia)申请行政诉讼(「诉讼」),主张确认答辩人未按蒙古法例规定颁发采矿许可证的不作为行动及恢复勘探许可证的有效性。诉讼约于二零二零年一月开始审理。考虑到勘探许可证到期之前就已经开始申请采矿许可证的原因,以及本集团蒙古法律顾问的建议,管理层对集团在诉讼方面的优势认为乐观。

由于蒙古矿业项目尚未投入运营且未产生收入,并且天然铀产品的市场价格一直处于较低水平,因此诉讼不会影响本集团目前的正常业务运营和收入。然而,倘若诉讼结果不利于本集团或诉讼延期,本集团将对勘探及评估资产(于二零一九年六月三十日:约211,188,000港元)进行减值评估,可能对本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以及本集团勘探铀矿业务的未来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本公司将密切监察诉讼的进展,并将于适当时候另行发表公告,以告知其股东和潜在投资者诉讼是否有重大进展。

谨此建议本公司之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