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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作出之披露

2019-09-02 00:00:00

于二零一九年九月二日,中核国际有限公司(「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中核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借款人」)作为借款人与一间银行机械就贸易融资达成协议,用于其贸易业务,购买银行可接受的电子元件或其他商品,金额最高为30,000,000美元(「融资」)。该融资是未承诺融资,银行可随时取消可用的融资。每次提款均在60天内偿还。

根据融资(其中包括)倘若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核集团」)不再是本公司主要股东及(直接或间接)拥有最少66.72%本公司股权,银行事前书面同意除外(同意不会无理地拒绝),则可能需要提早偿还融资(连同相关累计利息及项下其他应付款项)。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由中核海外铀业控股有限公司(「中核海外」)拥有约66.72%,中核海外为中核集团(由中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全资拥有)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根据上市规则第13.21条的规定,于该责任持续生效期间,本公司将继续于其后的中期及年度报告中作出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