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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2024-05-20 00:00:00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告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CNNC INTERNATIONAL LIMITED 中核国际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302)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CNNC International Limited(中核国际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七日(星期一)下午三时三十分假座香港湾仔港湾道28号湾景中心地下4号铺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藉以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考虑并酌情通过本公司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 「动议: (a) 批准、确认及追认本公司与中国铀业股份有限公司将予订立的框架协议(「框架协议」,进一步具体说明见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的通函(「通函」))(注有「A」字样的副本已提呈股东特别大会,并由股东特别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以及据此拟进行的交易(包括建议年度上限(定义见通函));及(b)授权本公司任何一名董事在彼认为使框架协议或据此拟进行的任何交易及其附 带或有所关连的一切其他事宜生效或就此而言属必要、适当、合宜或权宜的情况下,作出有关行动及事宜、签署及签立一切有关其他文件(如有必要,加盖本公司印鑑)及采取一切有关步骤,并同意及修改、修订或豁免与其相关或有所关连的任何事宜。」 承董事局命 CNNC International Limited 中核国际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李守仁 香港,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本公司大会及于会上投票之任何股东均有权委任另一名人士为彼之受委代表代彼出席及投票。股东可就彼所持部分本公司股份委任受委代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 委任代表之文据必须由委任人或其正式书面授权之授权人亲笔签署,倘委任人为公司,则须盖上印鑑或由公司负责人、授权人或获授权之其他人士亲笔签署。如委任代表之文据声称乃由公司负责人代其公司签署,除看来另作别解外,则假设该公司负责人乃获正式授权代其公司签署有关委任代表之文据,而毋须提供进一步事实证明。 3. 委任代表之文据及(如本公司董事局要求)签署表格之任何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必须于委任代表之文据所述人士拟表决之大会或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至少四十八(48)小时前,交回香港湾仔港湾道26号华润大厦29楼2906室;如于大会或续会举行日期后以按股数投票方式表决,则须于指定表决时间至少四十八(48)小时前,交回委任代表之文据,否则委任代表之文据将视为无效。 4. 交回委任代表之文据后,股东仍可亲身出席召开之大会并于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委任代表之文据将视作撤回。 5. 如属任何股份之联名持有人,则其中任何一名联名持有人均可亲身或委派代表就该等股份投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者;如超过一名联名持有人出席大会,则经由排名首位之人士亲身或委派代表投票后,其他联名持有人概不得投票。就此而言,排名先后乃按本公司之股东名册内就有关联名持有股份之排名次序而定。 6. 本公司将于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二日(星期三)至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七日(星期一)(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将不会办理任何股份过户登记。为符合出席将于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七日(星期一)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资格,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于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一日(星期二)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交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铺),以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7. 随函附奉股东特别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无论 阁下是否有意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务请各股东按照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备之指示尽快将代表委任表格填妥及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委任代表之文据将视作撤回。 8. 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条,本通告所载之决议案将于股东特别大会上以投票方式表决。 9. 倘于股东特别大会日期下午一时三十分或之后任何时间悬挂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生效,股东特别大会将会延期或押后。有关延期及替代大会安排之详情,请股东浏览本公司网站。 10. 本通告之中文译本仅供参考,中英文版本如有任何歧义,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11. 于本通告日期,本公司董事局成员包括非执行董事暨董事局主席王成先生;本公司执行董事暨行政总裁张义先生;非执行董事吴戈先生及孙若凡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崔利国先生、张雷先生及陈以海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