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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公告 – 完成强制收购及撤销股份上市地位 - 建银国际为及代表要约人提出无条件强制性现金要约以收购全部已发行股份(要约人及与其一致行动人士已经拥有或同意收购的股份除外)及为注销全部尚未行使购股权

2021-04-19 00:00:00

绪言

兹提述(i) Golden Vision Buyout Fund SPC(为及代表Golden Vision Buyout Fund ISP(「要约人」)行事)及澳科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于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四日就(其中包括)有关该等要约而联合刊发之公告; (ii)要约人与本公司于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八日联合刊发之综合要约文件(「 综合文件」); (iii)要约人与本公司于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联合刊发之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该等要约在各方面成为无条件; (iv)要约人与本公司于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联合刊发有关该等要约之交收之澄清公告; (v)要约人与本公司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一日联合刊发有关中期股息及股份要约之交收之最新情况之公告; (vi)要约人与本公司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九日联合刊发的关于延长要约期的公告; (vii)要约人与本公司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联合刊发的关于(其中包括)该等要约截止、强制性收购及撤销上市地位的公告(「截止公告」); (viii)要约人于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九日寄发之强制收购通告;及(ix)要约人与本公司于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九日联合刊发有关(其中包括)寄发强制收购通告之公告(「寄发公告」)。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联合公告所用词汇与综合文件、截止公告及寄发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完成强制收购

于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九日,要约人已根据公司法第 88条向余下要约股东寄发强制收购通告。余下要约股东可向开曼法院申请要求开曼法院就行使强制收购余下要约股份之权利另行颁令之通知期已于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九日(开曼群岛时间)凌晨十二时正(即自强制收购通告日期起计一个月届满当日)届满。仅根据要约人对由开曼法院之法院书记所存置之开曼法院令状及其他原诉程序记录册所进行的查册显示,截至二零二一年四月十八日(开曼群岛时间),任何余下要约股东并无向开曼法院作出有关申请。由于并无余下要约股东于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九日(开曼群岛时间)凌晨十二时正前作出有关申请,要约人有权及必须按与股份要约相同之条款收购余下要约股份。

于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九日,完成强制收购之程序已经完成,所有余下要约股份均已转让予要约人。应付余下要约股东之总代价(减去卖方从价印花税)已由要约人支付予本公司,本公司为余下要约股东以信托形式于独立银行账户持有该笔款项,直至(i)根据股份要约条款,余下要约股东获支付每股余下要约股份2.12港元(减去卖方从价印花税);或(ii)本公司已取得开曼群岛法院颁令指示处理款项(或其余额)的方式,以较早者为准。强制收购支票将于二零二一年四月三十日或前后以普通邮递方式寄发予于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九日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余下要约股东,邮误风险概由该等余下要约股东承担。因强制收购完成且自此以后,本公司已成为要约人之全资附属公司。

撤销股份上市地位

联交所已根据上市规则第 6.15条批准撤销股份于联交所之上市地位。股份于联交所之最后上市日期为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九日,而撤销股份于联交所之上市地位将于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日(星期二)上午九时正起生效。

除另有说明外,本公告所载的所有时间均指香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