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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宏实业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2018-01-30 17:08:00

兹通告百宏实业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五日(星期四)上午九时三十分假座香港湾仔港湾道1号会展广场办公大楼1501室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的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1. 「动议:

(a) 谨此批准、确认及追认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福建百宏聚纤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分别与福建省百凯弹性织造有限公司、福建省百凯经编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百凯纺织化纤实业有限公司及福建省百凯拉链服饰有限公司订立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之各销售协议(统称「二零一八年销售协议」)(各协议之副本已呈交股东特别大会)、其条款及条件、其项下拟进行之持续关连交易及其实施;及

(b) 谨此批准、确认及追认二零一八年销售协议项下的交易於截至二零一八年、二零一九年及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各年的年度上限人民币1,133,650,000元。」

2. 「动议:

(a) 谨此批准、确认及追认福建百宏聚纤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福建百凯纸品有限公司订立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之各采购协议及加工协议(统称「二零一八年采购及加工协议I」)(各协议之副本已呈交股东特别大会)及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福建百宏高新材料实业有限公司与福建百凯纸品有限公司订立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之各采购协议及加工协议(连同二零一八年采购及加工协议I,统称为「二零一八年采购及加工协议」)(各协议之副本已呈交股东特别大会)、其条款及条件、其项下拟进行之持续关连交易及其实施;及

(b) 谨此批准、确认及追认二零一八年采购及加工协议项下的交易於截至二零一八年、二零一九年及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各年的年度上限分别为人民币489,000,000元、人民币557,000,000元及人民币557,000,000元。」

附注:

(a)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之规定,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大会主席将提呈以投票表决方式表决上述之各决议案。

(b) 凡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任何股东,均有权委任他人作为其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之股东可委任超过一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适用於股东特别大会之代表委任表格随附於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致股东之通函内。

(c) 倘为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任何股份之联名登记持有人,则其中任何一名人士均可就该等股份亲身或委派代表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名有关联名持有人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则只会接纳排名首位之持有人之投票(不论亲身或由受委代表投票),其他联名持有人之投票均属无效,而就此而言,排名先後乃按本公司股东名册就联名持有股份之排名次序厘定。

(d) 委任受委代表的文据及授权书或经签署的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的有关副本,必须於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的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交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至1716号舖),方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