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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宏实业须予披露交易认购中国农业银行理财产品

2017-11-13 19:21:00

概要

董事会宣布,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百宏福建根据十一月十三日认购协议按本金额人民币200,000,000元向中国农业银行认购安心得利定向人民币理财产品。

由於十一月十三日认购事项(经与向中国农业银行作出之理财产品相关认购事项合并计算)之若干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超过5%,惟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低於25%,故十一月十三日认购事项就上市规则而言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申报及公布规定,惟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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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言

百宏实业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宣布,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之全资附属公司福建百宏聚纤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百宏福建」)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与百宏福建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之认购协议(「十一月十三日认购协议」)按本金额人民币200,000,000元向中国农业银行认购安心得利定向人民币理财产品。

十一月十三日认购协议之主要条款

十一月十三日认购协议之主要条款及条件概要载列如下:

日期: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订约方: (1) 中国农业银行

(2) 百宏福建

主体事项:

根据十一月十三日认购协议,百宏福建认购本金额为人民币200,000,000元之安心得利定向人民币理财产品,其为人民币无担保可变回报金融产品。

销售安心得利定向人民币理财产品之所得款项乃由中国农业银行管理,并遵照有关监管规定投资於债务、债务证券及货币市场工具以及其他资产类别及组合。该等投资之回报将於赎回时支付予安心得利定向人民币理财产品之持有人。

所认购之安心得利定向人民币理财产品之本金额:

人民币200,000,000元,由本集团内部资源提供资金

安心得利定向人民币理财产品之成立日期: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到期日: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中国农业银行有权提早终止)

安心得利定向人民币理财产品之本金及回报:

安心得利定向人民币理财产品之实际回报将基於中国农业银行以安心得利定向人民币理财产品投资之相关投资组合之回报以及本集团於安心得利定向人民币理财产品之投资年期厘定。於十一月十三日认购协议日期,安心得利定向人民币理财产品之预期年化回报率为每年4.90%。

视乎市况而定,实际回报或会低於预期年化回报率。

中国农业银行并不保证安心得利定向人民币理财产品之本金或任何回报。倘於安心得利定向人民币理财产品获赎回或到期时,中国农业银行之有关投资组合中之相关资产价值低於本集团所购买之安心得利定向人民币理财产品之本金额,则本集团或会损失投资於安心得利定向人民币理财产品之全部本金。

到期日:

安心得利定向人民币理财产品之到期日为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可由中国农业银行全权酌情提早终止。

费用:

有关安心得利定向人民币理财产品之若干费用须支付予中国农业银行,包括产品托管费每年0.05%。倘剩余回报率超出预测每年回报率,则中国农业银行於产品托管费以外将保留盈余作为管理费。

先前认购事项

於十一月十三日认购事项前,本集团已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认购若干数额之安心得利定向人民币理财产品。

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一日及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六日,本集团已向中国农业银行分别认购人民币100,000,000元及人民币200,000,000元之安心得利定向人民币理财产品(统称「先前认购事项」)。

於本公布日期,本集团所认购之安心得利定向人民币理财产品之尚未赎回本金总额为人民币500,000,000元。本公司现时拟於其各自到期日赎回安心得利定向人民币理财产品。

进行十一月十三日认购事项之理由及裨益

董事认为,十一月十三日认购事项为本集团带来良好投资机遇。十一月十三日认购事项较中国商业银行提供之定期存款利率带来更佳回报,且十一月十三日认购事项旨在优化使用本集团之闲置现金而不会对本集团营运资金及本集团主要业务营运造成不利影响。

董事认为,十一月十三日认购事项之条款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

有关本集团之资料

本集团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从事开发及生产涤纶长丝及聚酯薄膜。

有关中国农业银行之资料

中国农业银行为一间根据中国法律成立之持牌银行。就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中国农业银行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之第三方(「独立第三方」)。

上市规则之涵义

就厘定上市规则项下适用於十一月十三日认购事项之规定而言,监於先前认购事项与十一月十三日认购事项之交易对手相同(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且先前认购事项与十一月十三日认购事项之性质相同,董事认为将先前认购事项与十一月十三日认购事项合并计算乃属适当。由於十一月十三日认购事项(经与先前认购事项合并计算)之若干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超过5%,惟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低於25%,故十一月十三日认购事项就上市规则而言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申报及公布规定,惟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规定。

本集团之财务资源

为令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了解本集团之财务资源,本公司谨此列出下列其於本公布日期拥有之若干金融资产(现金及现金等值物除外):

金额

(人民币)

於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结构性存款1 500,000,000

招商银行理财产品2 250,000,000

中国建设银行理财产品3 1,250,000,000

中国农业银行理财产品4 500,000,000

总计 2,500,000,000

附注:

1. 结构性存款按4.08%年利率计息,并预期於二零一八年三月十六日到期。就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第三方。

2. 招商银行理财产品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二零一七年九月四日及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设立,到期日分别为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二零一八年九月三日及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预期年化回报率分别为4.10%、4.60%、4.80%及4.90%。就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招商银行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第三方。

3. 中国建设银行理财产品认购事项已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一日及二零一七年九月四日之公布内披露。就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中国建设银行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第三方。

4. 中国农业银行理财产品认购事项已於本公布内披露。就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中国农业银行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