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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续持续关连交易 - 与汕头茂盛订立之框架采购协议及与汕头盛强订立之框架采购协议

2020-05-25 00:00:00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及二零一七年七月五日之公告,其中载列(其中包括)有关本公司分别与汕头茂盛及汕头盛强根据旧框架采购协议订立之持续关连交易之资料。

重续持续关连交易

由于旧框架采购协议以及该协议项下拟进行的持续关连交易之相关年度上限已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到期,本公司分别与汕头茂盛及汕头盛强订立新框架采购协议,各自由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五日开始及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结束。

香港《上市规则》之涵义

林先生为非执行董事,故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林宗烈先生(林先生的兄弟)于汕头茂盛拥有60%股权,为林先生之联繫人及本公司之关连人士。

张先生为执行董事,故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蔡少强先生(张先生配偶的兄弟)及其妻子共同于汕头盛强拥有全部股权,为张先生之联繫人及本公司之关连人士。

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本公司分别与汕头茂盛及汕头盛强于每项新框架采购协议项下拟进行之每项持续交易构成本集团之持续关连交易。

由于每项新框架采购协议项下建议重续及拟进行的每项持续关连交易之建议年度上限最高适用百分比率高于0.1%但低于5%,故该等持续关连交易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项下申报、公告及年度审核之规定,惟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