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采纳第四次经修订和重述的 公司章程大纲细则 本公告乃由润迈德医疗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51(1)条作出。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建议修订本公司第四次经修订和重述的公司章程大纲细则(「现有大纲细则」),以(i)使其现有大纲细则与有关扩大无纸化上市机制及上市发行人以电子方式发佈公司通讯的最新监管规定以及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生效的上市规则相关修订相符;及(ii)作出若干其他内务修订(统称「建议修订」)。鉴于建议修订,董事会建议采纳本公司第四次经修订和重述的公司章程大纲细则(「第四次经修订和重述的大纲细则」),以取代及摒除现有大纲细则。 建议采纳第四次经修订和重述的大纲细则须待本公司股东(「股东」)于本公司应届股东週年大会(「股东週年大会」)通过特别决议案的方式批准后,方可作实,并将于股东週年大会批准后生效。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建议采纳第四次经修订和重述的大纲细则的详情,连同召开股东週年大会通告的通函将于适当时候寄发予股东。由于概无股东于建议采纳第四次经修订和重述的大纲细则中拥有重大权益,故概无股东须就考虑及批准建议采纳第四次经修订和重述的大纲细则的决议案放弃表决。 本公司将于适当时候另行刊发公告,以知会股东有关股东週年大会的结果及建议采纳第四次经修订和重述的大纲细则的生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