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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关连交易重续租赁协议

2019-12-10 00:00:00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之招股章程内「持续关连交易」一节,内容有关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浩茂发展与晋安融资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之租赁协议。租赁协议将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届满。

经重续租赁协议

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日(交易时段后),浩茂发展(作为业主)及晋安融资(作为租户)就有关续租该物业订立经重续租赁协议,由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直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包括首尾两天),为期为三年。条款与租赁协议所载之条款大致相同,且经重续租赁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将须受限于有关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的年度上限。

上市规则之涵义

于本公告日期,王聪德先生为主席兼非执行董事,以及本公司控股股东,通过晋安(集团)控制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之75%。晋安(集团)由王聪德先生直接全资拥有,且晋安融资为晋安(集团)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因此,根据上市规则,晋安融资为晋安(集团)之联繫人及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因此,经重续租赁协议构成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由于有关经重续租赁协议项下之年度上限按年度计算之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低于25%及低于港币10,000,000元,故于经重续租赁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将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之申报、年度审阅及公告之规定,惟获豁免遵守通函(包括独立财务意见)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