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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基资本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2017-09-22 16:39:00

兹通告宏基资本有限公司(「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七日(星期二)下午三时正假座香港港岛东华兰路18号港岛东中心23楼23H会议室举行(或倘於该日正午十二时正黑色暴雨警告信号或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在香港仍然生效,则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星期二)在同一时间及地点举行)股东特别大会(「大会」),藉以考虑及(如适当)通过以下决议案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

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谨此批准、确认及追认力城投资有限公司(「力城」)、美邦啓立光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目标公司」)及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买方」)订立的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七月五日内容有关(i)目标公司向买方出售的由五座大楼组成的工业综合大楼凯龙南汇商务园(「该物业」)的第4座(「第4座」)(「物业出售」);及(ii)力城向买方出售其於目标公司全部股权(「公司出售」)及订立内容有关公司出售的协议(「目标公司买卖协议」)的框架协议(「框架协议」)(详情披露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的通函(「通函」),其注有「A」字样之副本已呈交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签署以资识别)及框架协议项下或随附的拟进行之所有交易(包括但不限於物业出售及公司出售)及任何与此相关的其他协议或文件;

(b) 谨此批准、确认及追认买方与目标公司就物业出售订立的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七月五日的物业买卖协议(「物业买卖协议」)(详情披露於通函,其注有「B」字样之副本已呈交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签署以资识别)及物业买卖协议项下拟进行之所有交易及任何与此相关的其他协议或文件;

(c) 谨此批准根据框架协议项下任何行使授予买方要求目标公司按物业出售代价购回第4座权力(「期权A」)进行的交易,期权A的详情披露於通函;

(d) 谨此批准、确认及╱或追认框架协议项下授予买方要求目标公司按当时的现行市场价格购回第4座的权利(「期权B」)(期权B的详情披露於通函)及根据任何行使期权B进行的交易;

(e) 谨此批准、确认及╱或追认框架协议项下授予买方(i)终止目标公司买卖协议及要求力城退回买方任何已付的公司出售代价及支付相当於未披露债务十倍的金额及待力城作出上述付款後,目标公司的股份将转回予力城;及(ii)倘如前述要求买方行使其权利终止目标公司买卖协议要求目标公司按现行市场价格购回第4座(「期权C」)(期权C的详情披露於通函)及根据任何行使期权C进行的交易;及

(f) 授权本公司董事,代表本公司批准、签署、豁免及╱或修订任何其他文件并作出彼等全权认为为使框架协议、物业买卖协议、期权A、期权B 及期权C或据此拟进行的任何交易及相关文件附带或有关之所有事宜生效而对本公司及╱或任何其附属公司而言属必要、适宜或权宜之一切行动及事宜。」

附注︰

1. 大会上所有决议案将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以股数投票方式表决,投票表决结果将会按上市规则於联交所网站和本公司网站公布。

2. 凡有权出席大会及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可委任一名或多名(倘彼持有一股以上之股份)代表代为出席及投票。倘委任超过一名委任代表,须注明每名委任代表所代表之股份数目及类别。委任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3. 代表委任表格必须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时前,送达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本公司股东仍可亲身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在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所述代表委任表格将会被视为被撤回。

4. 为厘定股东出席大会及於会上投票之资格,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星期四)至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七日(星期二)(或倘大会因黑色暴雨警告信号或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定义见下文附注5)而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星期二)举行,则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星期二))(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为符合资格出席大会及於会上投票,投资者务必将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前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

5. 但倘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七日(星期二)正午十二时正黑色暴雨警告信号或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在香港仍然生效,则大会将不会於该日举行,惟将按本通告所述自动顺延至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星期二)在同一时间及地点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