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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基资本主要交易股东契约及贷款协议补充股东契约及延迟寄发通函的公告

2017-07-19 18:11:00

兹提述宏基资本有限公司(「本公司」)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刊发的公告(「该公告」)。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告所用之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合营夥伴正磋商将由彼等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日或之前订立的股东契约之补充契约的条款,以澄清就转让合营公司股份行使股东权利的若干程序性流程,其详情将披露於通函。

载有有关股东契约及贷款协议的进一步资料的通函(「该通函」)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4.41( a ) 条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由於需要额外时间核对载入通函之资料(包括本公司的债务声明),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及获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4.41( a ) 条,因此寄发通函的最後期限将延迟至二零一七年八月十日或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