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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向联营公司垫付贷款及根据上市条例第13.14条及13.15条作出披露

2020-08-27 00:00:00

为满足QGL集团营运资金需要,本公司不时向 QGL集团垫付若干贷款,以提供财务援助。于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七日,本公司进一步向 QGL垫付免息及须于要求时偿还之新贷款。

自于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刊发先前公告直至本公告日期,除新贷款外,本公司亦于若干日期向 QGL垫付额外贷款,其中截至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一项贷款按3个月香港银行同业拆息率加年利率4.5%计息并于二零二零年四月一日起不再计息,而其他贷款为免息。所有额外贷款须于要求时偿还。

由于有关 (i)新贷款以及(ii)本公司自本公告日期起十二个月内向 QGL垫付合计二零二零年四月贷款的新贷款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的一项相关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于25%,垫付新贷款构成本公司于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须予披露交易,故须遵守第14章项下有关通知及公告之规定。

垫付新贷款亦构成于上市规则第13.13条项下向实体垫款。由于向 QGL垫付之相关金额已自先前公告所载向 QGL集团提供之财务援助金额有所增加,而且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有关该增加的资产比率超过3%,故本公司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14条及13.15条刊发本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