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建议修订可换股债券之条款及条件

2019-12-31 00:00:00

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交易时段后),本公司与债券持有人订立修订协议,据此,本公司及债券持有人有条件同意修订可换股债券之换股价,由初步换股价每股换股股份6.00港元修订至经调整换股价每股换股股份4.50港元。

于本公佈日期,概无换股股份已根据可换股债券发行。根据经调整换股价及假设可换股债券按经调整换股价获悉数转换,则可换股债券将转换为22,222,222股换股股份,相当于本公司于本公佈日期之已发行股本约1.98%及本公司经发行换股股份扩大后之已发行股本约1.95%。

换股股份将根据本公司于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举行之股东週年大会上授予董事之一般授权配发及发行,并将与现有已发行股份在各方面享有同等地位。

上市规则之涵义

根据上市规则第28.05条,可转换债务证券之条款于发行后如有任何更改,必须经联交所批准,惟若有关更改乃按照该等可转换债务证券之现行条款而自动生效则当别论。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项下规定向联交所申请批准建议修订。

一般事项

本公司将向联交所上市委员会申请批准换股股份上市及买卖。

建议修订须待修订协议项下先决条件达成后方可作实,且未必一定进行。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