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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增资协议 视作出售中模国际股权

2019-12-26 00:00:00

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北京慧聪再创,连同喀什同源、珠海中模、天津阳林源、北京起源与醴陵合伙订立增资协议,以增加中模国际之注册资本及资本储备。

根据增资协议,醴陵合伙同意向中模国际注资合共人民币40,000,000元。于注资总额中,人民币20,000,000元将作为增资直接投资于中模国际,而余下人民币20,000,000元将投资于中模国际所发行的可换股债券。

紧接增资协议日期前,本集团于中模国际持有之股权为36.80%。然而,根据一致行动协议,喀什同源为北京慧聪再创之一致行动人,故此,中模国际之合併财务业绩与本集团财务业绩以合併处理,而其为本公司之附属公司。

于增资完成后,本集团于中模国际之股权将约为35.38%(假设醴陵合伙将所有可换股债券转换为股份)。一致行动协议将告终止,而中模国际将不再为本公司附属公司,并将以权益法入账并合併至本集团财务业绩列作联营公司。因此,增资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上市规则项下之视作出售中模国际。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有关增资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惟低于25%,故该交易构成上市规则项下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申报及公佈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