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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出售天津国开之全部股本权益

2021-01-05 00:00:00

股权转让协议

于二零二一年一月五日(交易时段后),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北京慧聪科技、北京小犀角科技、天津国开及香港慧聪国际订立股权转让协议,据此,北京慧聪科技有条件同意转让于天津国开之全部股本权益予北京小犀角科技,代价为人民币300,500,000元。香港慧聪国际(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并持有北京慧聪科技的全部股本权益)、北京慧聪科技及天津国开集团应就股权转让协议下的所有责任(北京小犀角科技的责任除外)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完成后,北京慧聪科技将不再持有天津国开之任何股本权益,而天津国开将不再为本公司之附属公司,且天津国开集团之财务业绩将不再于本集团账目综合入账。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股权转让协议项下拟进行出售事项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超过5%惟低于25%,故出售事项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之通告及公佈规定,惟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通函及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