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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出售慧聪天津之60%股本权益

2020-11-23 00:00:00

股权转让协议

董事会欣然宣佈,于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北京慧聪与广东丰明及慧聪天津订立股权转让协议,据此,北京慧聪同意转让于慧聪天津之60%股本权益予广东丰明,代价为人民币16,000,000元。

出售事项完成后,北京慧聪将不再持有慧聪天津之任何股本权益,而慧聪天津将不再为本公司之附属公司,慧聪天津及其附属公司之财务业绩将不再于本集团账目合併入账,而慧聪天津及其附属公司之财务业绩将于本集团综合财务报表中分类为终止经营业务。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股权转让协议项下拟进行出售事项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超过5%惟低于25%,故出售事项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之通告及公佈规定,惟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通函及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