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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重续工程施工合作框架协议之须予披露及持续关连交易

2019-01-25 00:00:00

2019年重续框架协议

兹提述招股章程有关工程施工合作框架协议。

由于工程施工合作框架协议已于2018年12月31日到期,董事会宣佈,于2019年1月25日(交易时段后),工程施工合作框架协议之相关订约方(包括本公司、三亚凤凰新城、三亚凤凰水韵、海南南海翔龙、儋州双联及南京惠智)已同意于到期后透过订立2019年重续框架协议按照工程施工合作框架协议类似条款及╱或涵盖类似服务范围继续工程施工合作框架协议项下之安排,以延长工程施工合作框架协议至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三个财政年度。

上市规则涵义

于本公告日期,南京惠智由本公司其中一名控股股东杨先生(其间接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约75%)间接全资拥有。因此,根据上市规则,南京惠智为本公司关连人士。

基于2019年重续框架协议建议年度上限,由于至少一项上市规则项下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本公司订立2019年重续框架协议因而构成(i)一项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申报及公告规定之本公司须予披露交易;及(ii)一项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之本公司持续关连交易。

一般事宜

股东特别大会将予召开,普通决议案将于会上提呈予独立股东,以考虑及酌情批准2019年重续框架协议、建议年度上限及其项下之交易。股东特别大会上之所有表决将以投票方式进行。

独立董事委员会(由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已成立以向独立股东就订立2019年重续框架协议、建议年度上限及其项下之交易作出建议及提供推荐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将获委任以就此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作出建议。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2019年重续框架协议详情、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独立财务顾问函件、上市规则项下规定之有关其他资料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之通函预期于本公告刊发日期起15个营业日内寄发予股东,以预留足够时间制备通函内包含之相关资料。